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03民初6894号
原告:淮安建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盐北大道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工业集中区8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淮安建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淮安建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建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建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4元(原告已预交5094元),减半收取2547元,由原告淮安建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