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甘行申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高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东乡族,住甘肃省和政县。
再审申请人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公司)诉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临夏州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确认一案,不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29行终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瑞公司申请再申称:1.申请人于2021年2月高某向和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工伤赔偿时才知晓被申请人作出了被诉工伤认定决定,遂提起诉讼;2.(2021)闽0803刑初391号刑事判决查明案外人李某伪造申请人公司印章并提供给黄某1、黄某2使用,黄某1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黄某2为***聘请的工人,黄某2利用伪造的印章办理了高某工伤认定各项事宜,其在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后进行了截留,致使申请人错失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3.黄某2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与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伪造的。综上,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改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临州人社工伤认字(2020)5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临夏州人社局提交意见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2.二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3.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第三人高某提交意见称其与再审申请人海瑞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海瑞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本案二审裁定认定临夏州人社局于2020年5月7日将被诉工伤认定书经和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给原海瑞公司,经审查,二审裁定认定该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且裁定书没有载明认定该事实是否具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二审裁定在未查明甘肃省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中登记的管理人员是否系海瑞公司真实员工、是否受海瑞公司授权办理签收工伤认定书的情况下径直认定该实名制管理平台中的登记人员签收之日即为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明显不当,其认定该部分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据此,本案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启动再审。
综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