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2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郴州大道***23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307916896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568地块(重庆桃花源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202823283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郴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5民初1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郴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郴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郴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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