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措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2527民初47号
申请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东一路7号西欣大厦A座7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36863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日喀则嘉实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昂仁县伟色路私人商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266585785893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西藏日喀则嘉实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向
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日喀则嘉实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17214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险单号为13701083902174638937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予以担保。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藏日喀则嘉实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172140.0元,期限为一年。于2023年11月3日,申请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西藏日喀则嘉实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为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日喀则嘉实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17214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