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建设西藏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521号
被告:***,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1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秉举,系该公司项目总经济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苗苗,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3AP6A。
法定代表人:侯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西藏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西藏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083.2元,减半收取2041.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秦 彦 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向巴措姆
书  记  员   余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