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建设西藏有限公司

兰州市红古区智仙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中交路桥建设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11民初905号
原告:兰州市红古区智仙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红古镇水车湾村432号。
法定代表人:贺智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306室。
法定代表人:侯耀,该公司总经理。
负责人:高大进,该公司国道349线泽当至贡嘎机场段LJ4标项目部经理。
负责人:张怀安,该公司国道349线泽当至贡嘎机场段LJ4标项目部工作人员。
原告兰州市红古区智仙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中交路桥建设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兰州市红古区智仙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红古区智仙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撤回对被告中交路桥建设西藏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市红古区智仙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兰州市红古区
智仙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邵建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岳芳桃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