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2740号之一
原告:***,男,199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张楼村前**东队9-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南方花园D05-2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3549735475,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中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分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华兴分公司、核电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准许。2023年4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穆维增
人民陪审员 陈 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