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56民初1013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鹏,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中心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3549735475。
法定代表人:刘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涵,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新,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坤鹏、被告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涵、贾庆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分包给原告的武隆“XXXX”1#楼(9.0m以上)的木工项目工程款共计221094.10元,并从2019年12月4日起以221094.10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LPR)的4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款项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被告将其承建的武隆“XXXX”1#楼(9.0m以上)的木工项目以其内部木工队(班组)经营责任书的名义分包给原告(原告并非被告公司职工)。该责任书约定:由原告自已租住房,自带工具及材料,自负盈亏,费用按其《木工班组企业内部定额表》规定的各项工序价格计算支付给原告。《经营责任书》签订后,原告随即找工人、租住房、购买工具及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施工。原、被告在签订《经营责任书》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附件,附件内容为:“甲方给与乙方(上部结构模板标准层)在原有的单价上每平米补1元。工程完工时,原告实际做了108300平米,被告应支付原告108300元工程款。同时,该责任书第十一条第6项约定:如果发生非甲乙双方责任导致的工伤事故(2万元以下自行承担)。2018年3月,被告在原告的该月工程款中扣押15%未付,共计57940.5元,2018年5月又在该月的工程款中扣押15%未付,共计74853.6元,两次扣押款的工程款132794.1元。该款项作为处理1#楼木工工程遗留的相关问题(修补、打磨、班组人员退场、工伤等),待1#楼交付被告后再行支付。2018年3月15日,原告的工人张某某在1#楼25层拆木模时不慎被钢管砸伤鼻骨,后武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拾级伤残。2018年11月8日,被告公司和张某某经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分两次支付张某某工伤赔偿费用共95000元。2019年12月4日,原告将做的所有工程交付被告,待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才离开武隆。但因被告以要扣除他们支付给张某某的全部工伤费为由,而未与原告结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还提出被告系违法分包,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被告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合同约定,项目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赔偿费共计102224元应当由原告承担。《经营责任书》约定,如果是由于原告班组成员违章导致的任何事故伤害,所发生的损失和赔偿,被告均不负责任;如发生非原、被告双方责任导致的工伤事故,2万以内班组自行承担。2018年3月15日,因**班组成员违规违章操作,导致**班组工人张某某发生工伤,后被告与张某某就工伤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支付张某某95000元赔偿款。2017年8月6日,**班组成员王某某在转运材料时发生安全事故,被告向王某某支付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7224元,由**代领代发。张某某的事故属于**班组工作人员违章发生的事故,王某某的赔偿属于两万以内。故被告赔偿给张某某的95000元与赔偿给王某某的7224元均应由原告承担,在工程款结算中予以抵扣。2.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上存在严重问题,工程进度未满足项目要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文明施工未达到总包方的要求,未服从被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不符合附件的要求,故无权要求被告按照附件约定的在原有的单价上每平米补1元。原告施工的工程支模架存在间距过大、水平杆距离过大、位置过低等问题,存在门窗过梁成型质量差,尺寸偏差较大;构造柱、边框型质量较差等质量问题。工程室内净高尺寸偏差过大,严重超出总包的规范要求。甚至连主卧排水道洞口都未按图纸预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班组工作人员张某某、王某某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班组在施工期间不间断的存在高空抛物、违规拆模、未系安全帽等违反文明施工问题,同时不服从被告和总包管理人员的案排,甚至出现三次停工,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就以上问题被告方曾多次以联系单等形式向原告方反映,但原告收悉后并未改正,故根据附件约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在原有的单价上每平米补1元。3.因**多次出现未达到施工进度要求、停工等情形,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进行罚款,并在结算中予以抵扣。《经营责任书》约定“原告无法满足项目部安排的施工进度要求时,每发生一次罚款6000元”“如果发生停工等不良现象,如发现一次罚款1000到3000元,罚款金额在结算中扣除”,故被告有权根据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恶劣影响进行罚款,在结算中予以扣除。原告发生三次停工,并且根据我方举证,原告至少三次未满足项目部罚款的施工要求,在结算时可予以抵扣。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现被告未欠原告任何项目工程款,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甲方)与一队(班)班长**(乙方)签订《木工队(班组)经营责任书》,该责任书载明:“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明确企业、施工队和员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下,以目标管理为主线,以指标考核为手段,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积极性,从而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承担武隆·XXXX1#楼(9.0m以上)木工作业任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如下经营承包责任书:第一条:责任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始至本项目施工结束。第二条:责任目标:1工程质量:优,满足总包合同要求;2工程进度满足项目要求;3无重大安全事故;4现场文明施工达总包方要求;第三条:承包内容:本项目全部或部分木工作业具体范围为:模板工程(含二次结构、墙洞、板洞、后浇带及钢丝网)、支撑梁、垫层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拨钉、清理、刷隔离剂、贴胶带、嵌海绵条、贴双面胶等,模板之间的支撑块、倒运装卸、堆码;砼浇筑前锯沬、钻模屑的清理,砼浇筑时的模板看护,模板拆除后(对拉螺栓含对拉及止水螺栓的螺帽)的抽取回收利用及维修、对拉止水螺栓、木垫块、塑料套管及截断、凿除,因支模原因造成的漏浆、跑模、涨模的修复、砼凿除及钢筯上污染的砼浆清理等工作;原材料进场上下车。第四条:承包指标实物量计价,见附件《_班组企业内部定额表》。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1甲方按总包方的编制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指导乙方现场作业……(二)乙方1乙方按企业内部定额(见附表)的形式承担本项目木工工作内容的施工。2班组人员按多劳多得的原则,实行实物量计价。班组内部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分配方案必须经员工签字认可;3工人手工工具和机具按承包式使用,纳入定额范围。……15乙方自费承担自有员工的劳保费。16乙方必须组织自已的施工队伍,未经甲方认可,不得转包或转让所承包的任何工作内容,否则按自动退场或违约处理。第六条:机械、小型机具、辅材1工程用的,包含但不限于角磨机、木工刨床、木工盘锯、钉子、铁丝、锯片、砂轮机(片)、电锤、手提设备、对讲机均由乙方自行提供。2二级以下电箱的“购置安装使用维护等”,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另本合同约定该项目的三级箱、开关箱、电线、电缆、灯具、灯管等的采购方式为甲指乙购,且费用已含括在综合单价中。……第七条:工期管理要求1乙方必须严格按总包方制订的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各节点计划的完成,且不得因自身原因延误其它班组施工时间,否则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必须采取积极的赶工措施(措施费用已经含括在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中,乙方不得提出增加任何费用)确保甲方的总工期。……3乙方无法满足项目部安排的进度施工要求时,每发生一次罚款6000元,甲方为满足现场施工要求而采取相应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需按照发生的实际费用的1.2倍赔偿甲方。……第九条:工资和绩效结算程序1结算依据:甲方开具的工程任务单。(每月5日前乙方上报上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经审核后,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2结算规则:详见《_班组企业内部定额表》。3结算流程:执行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任务单管理程序》;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在次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4属于任务单规定的工序内容,但乙方无力完成或故意甩项目不做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给乙方办理结算,剩余部分作为乙方违约处罚;乙方不服从项目部工作安排,每发生一次按照6000元/次罚款,该部分罚款在结算中扣除。……第十一条:安全要求:1乙方所有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无条件听从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及项目部的指挥。不服从项目管理的,解除合同,退出施工现场;2乙方所有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接受总包方和甲方的安全管理,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必须正确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发现一次没有戴安全帽的罚款50元人民币;乙方所有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不得赤膊、光身、穿短袖,穿短裤,穿高跟鞋,如发现一次罚款100人民币,罚款金额在当月工资中扣除;……6对于出现的安全事故:如果是由于乙方成员违章导致的任何事故伤害,所发生的损失和赔偿,甲方均不负责任;如发生非甲乙双方责任导致的工伤事故(2万以内班组自行承担),除工伤理赔外的费用,甲方按50%的比例在乙方绩效中扣除……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质量要求1任务单验收由项目部质检员进行签收,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及工程所在地颁发的工程质量的规定。2乙方必须按规范认真复查图纸,做到自查自检,不得返工,如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等问题,乙方必须立即整改,所发生费用皆由乙方承担,如有材料损失,从结算中扣除。3乙方在施工中,柱、梁、上下层接头部位、天棚高差较大、跑模涨模等,一律由乙方自行磨平,如若不做,由项目部按排其他班组施工作业的,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另按公司条例进行处罚。4本工程质量直接以处罚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1)板底标高误差超过±10㎜,梁底标高误差超过20㎜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2)墙、柱垂直度单层范围内超过5㎜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6对于出现的质量事故,乙方负责完善(甲方保留追究由此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的权利),乙方没有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理、修改、重建、纠正和改善等工作,甲方有权自己或委托他人进行这项工作,甲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从乙方的结算中扣除。……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承担的相应责任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乙方引起(直接或间接)的,甲方须向其余方(如本工程的建设单位)支付的违约金;(2)乙方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由甲方在月度进度款中扣除。第十五条:其他……2.协议附表、附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其他文件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3.附表:_内部定额表。甲方授权人签名贾庆新,乙方授权人签名**。日期2017.7.20”。同日,双方还签订了附件,该附件载明:“乙方承接的武隆·XXXX1#楼(9.0m以上)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工程质量:优,满足总包合同要求。2.工程进度满足项目要求。3.无重大安全事故。4.现场文明施工达到总包方要求。5.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甲方给予乙方[上部结构模板(标准层)]在原有的单价上每平米补1元,如乙方满足不了以上任何一项条款,或中途退场(无论任何原因),甲方不予补偿。注:上部结构模板(标准层),每平米补1元,在乙方1#楼(9.0m以上)施工完全结束后,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支付。甲方授权人签名贾庆新,乙方授权人签名**。日期2017.7.20。”
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8年7月2日,被告方代表高某某与**签订了《**班组1#楼主体结构尾款事宜》,载明:“**班组2018年3月份工程款扣押15%,即57940.50元(大写伍万柒仟玖佰肆拾点伍元)。**班组2018年5月份工程款扣押15%,即74853.60元(大写柒万肆仟捌佰伍拾叁点陆元)。两月扣押15%合计:132794.10元(大写拾叁万贰仟柒佰玖拾肆点壹元)作为处理**班组1#楼木工工程遗留的相关问题(修补、打磨、班组退场、工伤等),待1#楼交付后再行支付。如过程中处理相关问题,班组长**不处理,处理事情所需花费的金额直接从总金额132794.10元中扣除。”至此,原告进场完成的工作量为108300平米。
2017年12月30日下午,高华平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2018年3月6日,陈辉、**与高华平达成工伤一次性补偿协议,由**一次性支付高华平补偿费18800元(含医药费)。
2018年3月15日下午5时左右,**班组的工人张某某在1#楼25层楼拆模时,因其班组工人违规操作,上下同时进行拆除作业,使张某某被掉落的钢管砸伤鼻骨,住院治疗后认定为工伤,2018年11月8日,经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张某某工伤待遇95000元(被告已实际支付)。
2017年8月6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班组的工人王某某在施工现场1#楼转换层转运材料时发生安全事故,被告向王某某支付医药费及补偿费共计7224元,由**代领后交付给王某某。**代领上述款项时作了关于**班组王某某工伤事故相关事宜的说明,该说明载明:“2017年8月6日,上午10:40左右,木工**班组王某某在施工现场1#楼转换层,转动材料时发生安全事故。为妥善解决王某某受伤事宜。决定给予**班组受伤人员王某某报销医药费及补偿其他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224.00元(大写柒仟贰佰贰拾肆元)。后期**班组及王某某本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要任何其它费用。此费用由班组负责人**(身份证号:511121XXXX********)代领,如产生的一切问题,法律责任由代领人承担。代令人:**2017年9月8日。”
2018年3月12日,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九工程管理部向被告发出《经济补偿单》,该补偿单载明:“2018年3月9日我方材料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日常检查时发现,贵单位堆码在1#楼南侧江边的模板,其中有大量可再利用的模板、木方。贵方未及时安排人员挑选分类堆码,造成模板严重浪费,此种现象我项目部已多次口头强调通知,贵司未引起重视,为严肃现场材料管理秩序,及时杜绝浪费材料,经项目部决定对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处以200元(贰佰元)材料赔偿款,予以警告,若后期还未引起重视,将加倍处理,上述赔偿款限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15日前以现金形式上缴到项目部经营部,如逾期未缴纳,项目部将在贵单位本月份工程款中双倍扣除,请知悉!”
2018年3月30日,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九工程管理部向被告发出《处罚单》,该处罚单载明:“2018年3月29日星期四20时左右,1#楼北侧发生模板坠落事件。经我方管理人员查证该模板系从1#楼爬架底部坠落。坠落高度达80余米。坠落原因系1#楼木工违规拆模板导致钢管坠落砸到爬架底部封闭侧板,致使侧板被碰撞掉落。该事件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1#楼28层混凝土浇筑完成后,未经我方允许,便进行模板拆除作业。2.工人在照明条件不足的情况违规进行模板拆除作业,且未通知任何管理人员。3.仪征核建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在夜间值班期间对所属班组疏于管理。现就该事件对贵方做出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予以警告。望贵方加强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2018年4月6日,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九工程管理部向被告发出《处罚单》,该处罚单载明:“2018年4月6日下午,我方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巡查时发现:贵单位1#楼、3#楼区域多名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帽带,此类问题前期已多次告知贵部,要求严格约束作业人员行为,正确佩戴并使用相关劳动防护用品。为严肃现场安全管理秩序,经项目部研究决定对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处以200元罚款,予以警告,请贵单位加强人员行为管理。此罚款限在2018年4月12日前以现金形式交到项目部经营部,逾期未缴纳,我项目部将在贵单位4月份工程款中双倍扣除。”并附照片其后。
2018年3月25日,被告向**木工班组发出《违反合同、协议(管理)罚款单》,以1#楼81.4m~84.4m层在二号平台以及78.4m~81.4m层四号平台分别坠落1个扣件,且被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九工程管理部抓住现场为由,对**班组罚款1000元。2018年3月30日,被告向**木工班组发出《违反合同、协议(管理)罚款单》,以3月29日晚20时左右,木工违规拆模导致爬架防护板掉落和3月30日7时30分左右工人拆模导致方条和零碎木板坠落在安全通道为由,对**班组罚款3000元。2018年4月7日,被告向**木工班组发出《违反合同、协议(管理)罚款单》,以**未加强管理,私自拆模为由对其罚款500元(拆模时间需项目部同意)。2018年4月26日,被告向**木工班组发出《违反合同、协议(管理)罚款单》,以**班组未按被告方通知完成整改为由罚款600元。2018年5月10日,被告向**木工班组发出《违反合同、协议(管理)罚款单》,以**班组加固不到位,导致炸模,损失约1方混凝土,且外爬架、防护大棚残留大量混凝土垃圾为由罚款1000元。
2018年7月1日,原、被告进行2018年5月份结算中,扣除了3820元的罚款。被告在2018年7月前向原告出具的罚款单均已在原告工程款中扣除。
2019年3月4日,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九工程管理部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单,该单载明:“致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我司对1#楼开间、进深、净高进行分户验收测量,通过对测量数据统计发现,1#楼分户验收不合格房间多达265间,室内净高尺寸偏差过大,严重超出规范要求。(室内净高偏差值控制在-20㎜以内,极差值控制在20㎜以内),该问题将影响到我司正常交房及小业主的经济赔偿。现要求贵司尽快对1#楼不合格房间进行整改,我司将在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如整改后仍存在不合格房间而导致的业主索赔将由贵司全权负责,我司概不承担责任。”其后附不合格房间统计表一份。
2021年3月22日,重庆英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武隆·XXXX1、2、3、8#楼分户质量检查相关质量问题整改通知》,要求被告在2021年3月26日前开展相关质量整改工作。
另查明,**在2018年7月与被告对5月份工程款进行结算后,其班组工人除陈某某留下进行打磨施工外,其余工人均离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离场。陈某某离场后,由于各种原因原告与被告对原告所做工程没有进行总的结算。
还查明,**班组所做工的武隆·XXXX1#楼至今未竣工验收,但小业主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已于2021年下半年实际入住。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木工队(班组)经营责任书》及附件、《**班组1#楼主体结构尾款事宜》、2018年5月份结算金额汇总表、分包班组结算金额支付单、**班组工程款支付明细表、2018年5月现场完成工程量表、《工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工伤认定书》、被告项目部经理贾庆新与原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举示的渝武劳人仲案字·[2018]第264号仲裁调解书、双方签字的《2018年3月15日张某某受伤事实经过》、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张某某出具的收条两份、**书写的《关于**班组王某某工伤事故相关事宜》、重庆英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武隆·XXXX1、2、3、8#楼分户质量检查相关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发送的《经济补偿单》一份、《处罚单》两份、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罚款单》五份、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九工程管理部于2019年3月4日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单、贾庆新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庭审调查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案相佐证,双方当事人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虽然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双方至今没有实际进行结算,且约定的支付条件为房屋交付后,案涉房屋承建单位至今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未将房屋将付给发包方。但因信访的原因,区政府于2021年7月作出会议纪要,让小业主实际入住涉案房屋,但至今未办理房产手续。因此约定的支付条件应视为2021年下半年小业主实际入住时间,应当适用2021年的法律。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个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木工队(班组)经营责任书》是否有效。第二个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合同附件上关于每平方米奖励1元,共计108300元的工程款。第三个争议焦点为**班组工人发生的安全事故所产生的赔偿金由谁负担。第四个争议焦点为被告现应向原告支付多少工程款和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第五个争议焦点为原告请求按银行贷款利率(LPR)的4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争议焦点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木工队(班组)经营责任书》是否有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被告虽然与原告签订的是《木工队(班组)经营责任书》,但实际是将模板工程分包给**,而**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该工程的分包违返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针对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合同附件上关于每平方米奖励1元,共计108300元的工程款。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木工队(班组)经营责任书》虽然无效,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标准进行结算。原、被告签订的《木工队(班组)经营责任书》附件中约定了原告方承接的武隆·XXXX1#楼(9.0m以上)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工程质量:优,满足总包合同要求。2.工程进度满足项目要求。3.无重大安全事故。4.现场文明施工达到总包方要求。5.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如果原告满足了上述要求,被告方给予原告[上部结构模板(标准层)]在原有的单价上每平米补1元,如原告满足不了以上任何一项条款,或中途退场(无论任何原因),被告不予补偿。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多次安全事故和不文明施工现象,其中**班组的工人张某某在1#楼25层楼拆模时,被掉落的钢管砸伤鼻骨,这次事故应为重大的安全事故,被告辩称原告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文明施工未达到总包方的要求,不符合附件的要求,无权要求被告按照附件约定在原有的单价上每平米补1元的理由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平方米补1元共计108300元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三,**班组工人发生的安全事故所产生的赔偿金由谁负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木工队(班组)经营责任书》为无效协议,其第十一条第六款的约定也无效。应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承担。本案中,被告违法将模板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明知**为自然人,在无相应承建资质且风险管控能力弱的情况下,仍将工程分包给原告,为不规范不安全施工埋下隐患,被告对案涉的相关损失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原告无资质、无风险管控能力而承包工程,在组织施工中又未尽安全风险防范义务(从原告出具的《2018年3月15日张某某受伤事实经过》可以印证),其相对被告具有更大的过错。本院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承担案涉损失的70%,被告承担案涉损失的30%。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其雇佣的工人发生了三次安全事故。其中2017年12月30日下午,高华平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费用18800元原告已经自愿负担,原告也没有请求要求被告进行分担,对该笔损失就不再纳入本案进行抵扣。2017年8月6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班组的工人王某某在施工现场1#楼转换层转运材料时发生安全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费用7224元虽然由被告支付,但从被告提交的《关于**班组王某某工伤事故相关事宜》可以看到该起事故的责任与原告班组无关,被告公司自愿报销和补偿王某某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7224元,不能再要求原告承担该笔费用。2018年3月15日下午5时左右**班组的工人张某某在1#楼25层楼拆模时发生的安全事故所产生的赔偿用95000元(通过工伤认定和仲裁调解后进行的赔偿)均系被告支付。此笔损失是否应在工程款中抵扣,抵扣多少双方有较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个人追偿。本案中被告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聘用的人员张某某因工受伤后,被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其主张行使债务抵消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聘用的工人张某某在经过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为10级),于2018年11月8日与被告在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被告向张某某支付了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鉴定检查费)共计95000元。此笔损失虽然是协议赔偿,但未超出法定范围。且原告对此笔损失是知道的,也未提出异议。综合前述对双方过错责任的认定,原告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66500元(95000×70%),被告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28500元(95000×30%)。
针对争议焦点四被告现应向原告支付多少工程款和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被告两次对**班组的工程款进行扣押,金额分别为57940.5元(2018年3月份工程款扣押15%)和74853.6元(2018年5月份工程款扣押15%),两月共计扣押金额132794.10元。并约定作为处理**班组1#楼木工工程遗留的相关问题(修补、打磨、班组退场、工伤等),约定待1#楼交付后再行支付。如过程中处理相关问题,班组长**不处理,处理事情所需花费的金额直接从总金额132794.10元中扣除。但之后,**留下了工人陈某某对其班组所做工程的瑕疵进行修补,并于2019年12月4日在被告的同意下离场。现原告所做的1#楼虽然没有竣工验收,但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小业主已于2021年实际入住。因此,虽然原、被告双方在2018年7月后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总结算,但对已结算的工程款双方均是认可的,因此,在除去原告应承担的因安全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费用66500元后,被告应将余下的工程款66294.1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辩称现未实际竣工验收,未实际交付,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与陈某某签订的《关于1#楼打磨施工合同协议书》是打磨1#楼9.0m以下的柱、墙、板、梁,与原告承包的1#楼9.0m以上作业任务无关,因此对被告以由于**班组未完成施工任务,造成被告方与陈某某签订的《关于1#楼打磨施工合同协议书》,其所产生的费用应在**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认可。
2018年5月之后,被告未再以书面的方式向原告发出过罚款单,而在5月以前的处罚单已在2018年5月及以前的结算中扣除,庭审中被告辩称还应对原告罚款15000元无确凿证明,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五,原告请求按银行贷款利率(LPR)的4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的利息,系原告请求的损失,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利息的支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因此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中虽然双方均认可涉案楼房已实际交付使用,原告陈述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年10月,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实际交付时间,因此,酌定计算利息的时间为原告起诉之日。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木工队(班组)经营责任书》为无效协议,协议无效后,因涉案工程即XXXX1#楼已实际交付使用,所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应得的工程款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6294.10元及利息(以66294.1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9元,由被告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53.30元,原告**负担84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倩
书 记 员 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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