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1民特430号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受理的申请人高彦强与申请人马德久、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高彦强与申请人马德久、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23日经金塔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马德久支付高彦强工程款200000元,定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
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高彦强、马德久、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在金塔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马洪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