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3民初399号 原告:***,男,汉族,经商,现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西藏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德吉北路38号拉威阳光写字房号8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拉萨市。 原告***与被告西藏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计15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