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3民初427号
原告:中企闽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宝洲花园**幢南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5972704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南宁市锦腾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安路15号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第**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3101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企闽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锦腾钢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企闽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企闽泽建设有限公司以欲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企闽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企闽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