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终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130号楼(新北配楼)3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费毕刚,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匡富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7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90.5元,由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