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大兴区某某镇东南研垡村民委员会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3132号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东南研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东南研垡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鑫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鑫诺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府前路1号。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东南研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第三人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东南研垡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东南研垡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东南研垡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东南研垡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