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3132号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东南研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东南研垡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鑫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鑫诺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府前路1号。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东南研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第三人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东南研垡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东南研垡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东南研垡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东南研垡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