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与新时代坤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29461号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匡尚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雯俐,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时代坤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中二区29幢二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水科院)与被告新时代坤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科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雯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坤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科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租赁房屋,并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起诉日2021年2月28日为人民币800444.5元(计算标准:日租金每平米5.8元,租赁房屋面积430每平米),支付拖欠电费2431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租金的20%的违约金;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末,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中心×层,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区×幢×层的办公房屋13间、面积430㎡,出租给被告做办公之用,租期一年,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租金标准为每天5.8元/㎡,年租金为910310元;租金按季预付,每季度为227577元,首期租金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之后每三个月末月的20号之前付下一期租金。合同第九条还约定,被告如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应按每天0.5%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房屋,被告也实际占有和使用了租赁房屋。租赁期间,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原告按国家政策为被告减收了2020年2月、3月、4月的房租计109865.5元,并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其余租金800444.5元,但被告却屡次拖延,至原告起诉时仍未支付,同时还拖欠了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的电费2431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租赁期限届满,被告应支付欠租并腾退房屋。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特提起诉讼。
被告坤龙公司未进行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水科院(出租方、甲方)与坤龙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区×幢×层的办公房屋13间、面积430㎡,出租给坤龙公司,租期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租金标准为每天5.8元/㎡,年租金为910310元;租金每三个月交纳一次,合同签订后乙方付给甲方3个月的房屋租金227579元。之后每三个月末月的20号之前付下三个月的租金227577元。第九条约定:乙方如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应按应付租金×0.5‰×滞纳天数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水科院将该房屋交付坤龙公司使用,但坤龙公司未支付任何租金。因疫情原因,坤龙公司申请减免了本案合同期内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水科院也予以同意,但坤龙公司仍未缴纳租金。2020年10月10日,水科院向坤龙公司发送催缴房租的函,坤龙公司亦未缴纳租金。合同到期后,坤龙公司亦未腾退房屋。
现水科院起诉要求坤龙公司腾退房屋并支付2020年3月1日至房屋腾退之日的租金,其中合同期内的租金扣减因疫情同意减免的部分109865.5元后,共计主张800444.5元。同时要求坤龙公司支付违约金,即逾期缴纳租金的滞纳金。就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水科院原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交纳,后自愿调整为按照逾期租金的20%主张违约金。
另,水科院还主张电费2431元,系2020年7月之后的电费,并向本院提供了租赁房屋内电表的照片及之前交纳电费的票据。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坤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水科院与坤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内,坤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交纳电费,在合同到期之后,亦未按照合同约定腾退房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水科院起诉要求坤龙公司腾退房屋并支付2020年3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电费之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期内的租金扣减减免部分后为800442.5元。合同到期之后的费用性质应为占有使用费,本院予以调整。因坤龙公司违约,水科院要求坤龙支付支付违约金之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时代坤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腾退其租赁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区×幢×层的办公房屋13间,交还给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二、新时代坤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合同期内的租金800442.5元;
三、新时代坤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每日5.8元/㎡的标准向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四、新时代坤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电费2431元;
五、新时代坤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逾期未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之和的20%的标准向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支付违约金;
六、驳回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30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已预交),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负担2233元,已交纳;由新时代坤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1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利丹
人民陪审员  贾继红
人民陪审员  王玉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汤思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