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11民初7546号
原告:徐某。
被告:王某。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