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金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02民初3608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4月29日生,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中路3号1号楼1单元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