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3民初3172号
原告:甘肃庆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380-7-6号第1层006室(陇顺小区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3EU668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兴隆山大道35-11-203号第2层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34563982X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甘肃庆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庆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庆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庆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1元,由原告甘肃庆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