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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恒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陕0112民初17366号
原告西安恒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恒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恒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2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焦秋景
书记员 王晨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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