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3民初15494号
原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四川九一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10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九一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