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山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万山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山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始信路120号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钢车间、小金工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61822D。
法定代表人:张丽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万山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46284.4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520000元,利息4393元(以5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461元(以5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2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7676元、案件受理费4567元、财产保全费3187.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