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8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b座20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沃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6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6271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改判驳回***要求支付劳务费80000元的一审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6271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因两级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审理程序违法。现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具体理由如下:两级法院存在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裁判证据不足的情形,两级法院没有查明***不是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所雇佣的劳务人员,和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无直接劳务关系的事实,系查明事实不清。***是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项目的承包是***以其所在的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实际承包的,这从工程中双方法定代表人***和***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作为法定代表人,指定了其所在的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款账户、且2023年8月11日鲸吞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有关工程结算的承诺书已经确认了从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的全部的劳务费结算金额为1846730.45元。由此可见,被上诉人***不是适格的原告诉讼主体,***自身劳务费的支付主体并非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而是承包单位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亿光公司仅仅需要支付结算的总金额就完成了发包人的付款义务。涉案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且和***无关。本案的管辖也存在问题,再审申请人认为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已经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但一审法院却没有对管辖权异议依法进行处理也未出具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裁定书。2、两级法院没有对陕西鲸吞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有关工程结算金额及实际给付金额查明,系查明事实不清;因***以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实际承包工程,所有的劳务费在聊天记录里约定了以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收款,那么结算实际支付金额是否包含***的劳务费就是本案的关键点:根据亿光公司一审证据3-1证明了陕西亿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劳务承包人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合计1878109.45元(证据3-1中记载的内容)客观真实,证据3-2到3-8的证据内容显示并印证了陕西亿光公司已经支付1878109.45元人民币的真实性。具体包括:陕西亿光支付给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9.5万,支付给工人:8.21万合计:127.71万;另有法定代表人***代亿光微信支付鲸吞工人***4000元、微信支付给***5000元;工人***18000元;亿光公司的黄团代为支付给***5940元,工人***微信22339元;另有上海路东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代亿光支付给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545730.45元;合计陕西亿光公司累计支付给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工人劳务费金额为1878109.45元;已经付超了,不可能欠付。3、因陕西亿光公司已经付款的金额1878109.45元【其中还有10940元是直接支付给***收款的,有明确的证据显示】和前述的证据2-3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在2023年8月11日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了“我叫***我在思路欢乐世界工人全部工资合计人民币1846730.45元”,落款处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这说明了劳务分包承包单位是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人,另外也说明了全部的工人劳务费为1846730.45元,但现在根据亿光及代付的全部劳务费已经超过结算金额,且多付了31379元人民币。这些重要事实两级法院均未查明,且对承包劳务的主体认定事实错误,***和上诉人无直接劳务关系,不是适格的原告,应当对一审及二审查明及认定事实予以纠正。4、二审维持一审本院认为部分是错误的,二审判决中第11页中“亦未提交其与鲸吞公司结算工程款的证据,其提交的向鲸吞公司转款的电子回单摘要为人工费、劳务费、临时工工资等内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的指示、要求下组织工人干活,***安排给工人发工资。***提交的人工考勤工资明细经过***签字确认,带班工资明细亦经过***签字确认。综上,亿光公司给工人支付工资,***作为领班向***汇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亿光公司与鲸吞公司系劳务分包关系的事实,亿光公司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是错误的。另一审判决第8页第二段“根据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与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印证,被告亿光公司付给鲸吞公司的款项系鲸吞公司代收的***及其带领的工人的劳务费。”及最后一段“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明细与被告提交的承诺书可知,原告***的8万元劳务费包含在2023年8月11日鲸吞公司与原告***共同出具的《承诺书》载明的全部工资中。同时,亿光公司并未提交其已向原告***支付8万元劳务费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两段文字系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在于:①、本案的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陕西亿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相反根据鲸吞公司与***共同出具的《承诺书》及工程款支付证据可以证明,系***以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实际承包工程的事实,一审此认定错误和事实情况严重不符,也和原告及鲸吞公司出具的结算文件《承诺书》及收款事实相互背离。这加盖印章和***印章的证据如此直接,怎么说是无证据证明呢!不是承包关系为什么要出具这份公司之间结算的承诺书呢?很明显是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再审申请人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除代付费用外的基本是亿光公司公账户对公转入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已经印证了两家企业之间承包关系的事实。可见、被申请人***的劳务费是计算在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包费之内的,***不是亿光公司的雇员不可能直接从亿光获取劳务费。②、再审申请人陕西亿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出具了含***工资在内的劳务费支付金额的全部证据,亿光一审证据3-2到3-8的付款证据内容显示并印证了陕西亿光公司已经支付1878109.45元人民币的真实性【其中还有10940元是直接支付给***收款的,有明确的证据显示】,这份承诺书中记载陕西鲸吞及工人全部的劳务费结算金额为1846730.45元,还超付31379元人民币。两级法院根本没有弄清约定收款的账户约定内容,无论是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工人还是***的劳务费,在工程承包开始后,双方商议的就是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收款,因为***在聊天记录中已经指定并发送了鲸吞的收款账户;所以只要支付的全部应付的劳务费支付金额足额,就已经说明了含***工资在内的劳务费已经付清。一审法院严重认定事实错误,难道付到***指定收款账户的钱就不包含党的劳务费?显然不是,既然含***工资在内的全部劳务费都已经付清且超付,那么***及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已经没有权利再多要求再支付,因为其已经承诺书中认可了全部劳务费的金额。由此可见,***起诉本案不但存在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且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应当改判驳回***要求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5、两级法院审查被申请人一审证据不准确,***所提供“带班工资明细”的证据,并没有亿光公司欠付***工资的意思表示,债的形成应当有“给付”的意思表示,但***的证据却没有给付意思表示的文字内容和含义。这仅仅是***作为亿光的代表人,认可鲸吞公司的劳务费中存在***个人劳务费的事实,但并不是承诺由亿光公司给付。因此、判决亿光公司给付***劳务费明显证据不足。请再审法院严格审查予以纠正。二、两级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1、***不是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所雇佣的劳务人员,其是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项目的承包是***以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实际承包的,***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劳务费包含在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劳务费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事实上涉案的工程劳务承包是发生在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亿光公司和***无直接的劳务关系,***的工资应当由其所在的公司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可以从陕西亿光的转账中可以看出,工程承包劳务费是支付给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此、应当驳回***的起诉。2、两级法院认定***和陕西亿光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是错误的,无证据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全案证据无一份明确有效证据证明陕西亿光公司和***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反之亿光公司付款的证据及鲸吞公司和***的承诺书,证明了发包方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承包方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不予纠正是错误的;1、一审法院在收到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没有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及处理,系程序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一审法院收到上诉人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并没有审查,竟然坚持开庭,系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一审中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辩论权利,审理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一审审理缺少必要的诉讼参与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既然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了劳务分包单位系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一审中***称其是个人承包。那么有必要追加陕西鲸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本案中一审却没有依法追加,甚至连亿光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都不予理会不处理,明显程序违法,剥夺亿光公司对管辖权的提出异议的权利。综上、申请人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6271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判决结果不公的情形,故再审申请人根据客观真实的案件情况,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九)项之规定及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提交意见称,一、亿光公司与***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亿光公司于申请再审后又与***达成执行和解,且已经履行31800元。执行和解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同时当事人并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亿光公司与***在法院签署的执行和解笔录,笔录不仅记录了和解协议的内容,还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执行和解笔录本身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按照笔录中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诉讼主体适格。涉案项目中,2023年3月份左右,***联系***作为领班带领工人从事案涉项目灯带安装工作,***受亿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同时***及工人工资均由亿光公司发放,具体工资数额按日结算、按照人员数量结算。***劳务费为每月2万元,***带领的其他工人工资为一日575元,包吃住,加班根据时间另算。对于工人2023年4月份、5月份、6月份、7月份工资表,***均已签字确认。4张工资表内工人工资总金额为1766730.5元,加上***确认的***的8万元,金额为1846730.5元,该金额与2023年8月11日***出具的承诺书记载的工人工资1846730.45元相吻合。(人工考勤明细及***工资明细表原审已提供)。《承诺书》***出具,截止2023年8月11日,亿光公司欠付***及工人工资645730.45元。后期,上海路东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亿光公司垫付劳务费545730.45元,剩余10万元至今未支付。该十万元包含亿光公司欠付***的8万元工资,以及其他俩位工人各1万元。亿光公司没有与鲸吞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因此,亿光公司未与鲸吞公司之间就涉案项目建立合同关系。***为收款、打款方便,仅是借用鲸吞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此亿光公司支付给鲸吞公司的款项系鲸吞公司代收的***及其带领工人的劳务费。***出具的承诺书上虽盖有鲸吞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盖章的原因仅为鲸吞公司账户进出上述款项,鲸吞公司对其账户的进账及出账进行的确认,以防挪用占用、以防任何一方因为数额问题产生其他纠纷而涉及鲸吞公司。因此无论出于一般交易习惯、操作规范还是鲸吞公司的自我保护,鲸吞公司就收到款项、支出款项予以确认盖章并无任何不当,并非基于该款项的收入、支出的确认承诺即可以与亿光公司成立合同关系。综上,亿光公司与***建立事实劳务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系本案适格当事人。亿光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至今仍欠付***劳务费8万元。亿光公司主张的超付劳务费的情况,原审已经当庭举证质证,***已发表质证意见,对其超付劳务费的该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亿光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中大部分支付记录涵盖亿光公司支付自己工人的工资、***和带领工人以外的其他工人的工资、其他与***无关的费用,并且有的账目款项只有收条并没有具体支付凭证,该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无法证明亿光公司已超额支付劳务费,更无法证明其已支付***案涉的8万元。***出具承诺书后,上海路东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亿光公司代付劳务费545730.45元,现至今亿光公司欠付***及工人工资10万元。该10万元包含***的8万元劳务费、另外俩位工人工资2万元。亿光公司提及的程序问题,其在二审上诉请求中已经涉及,二审法院已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程序并无不当。我方并未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亿光公司所谓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同时我方认为就案件审理程序问题,一审法院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工人用工。***系带班管理人员,不从事高空作业,因此亿光公司没有给***购买保险。工人的保险是由亿光公司购买,***也与亿光公司项目上的“***”沟通给工人买保险相关事宜,并强调一定要给工人买,但是亿光公司后来买没买,***无法确认。工人由***带班考核,考核后制表由***签字确认,再报给***,由***签字确认(相关签字证据已递交法院)。***自己是工人带班,由***考核后出具《代班工资工资明细》,载明***每月2万元,4个月共计8万元。2023年4月份、5月份、6月份、7月份考核表内并不包含***。4张考核表内工人工资总金额为1766730.5元,而***出具的承诺书记载的工人工资总额为1846730.45元,4张工资表总额加上***的8万元后金额与承诺书金额相互一致,也足以印证考核表内并不包含***。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裁判并无任何不当,故,亿光公司的再审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一二审查明,根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工资明细可知,***作为领班带领工人从事案涉项目灯带安装工作,***受亿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负责带领工人工作并统计工作时长,***及其工人的工资均由亿光公司支付。亿光公司提交的其与鲸吞公司签订的《咸阳丝路欢乐世界施工协议》没有鲸吞公司签字,其付给鲸吞公司的款项系鲸吞公司代收的***及其带领的工人的劳务费,故,亿光公司与鲸吞公司之间就咸阳丝路欢乐世界灯带安装等事项并未建立合同关系,***与亿光公司之间建立事实劳务关系,其系本案适格当事人。根据***提交的工资明细与亿光公司提交的承诺书可知,***的8万元劳务费包含在双方共同出具的《承诺书》载明的全部工资中,同时,亿光公司并未提交其已向***支付8万元劳务费的证据。故原审支持***主张亿光公司向其支付8万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麻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