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22026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召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173号10层1001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召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