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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422民初2268号 原告:***,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 被告:***,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 被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身建昌县人,个体,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葫芦岛市建昌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辽宁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东辛庄镇南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原告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