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223号
原告:无锡市三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宜金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4JN0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冠宇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MA1P967B1R。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淮海东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0682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宜金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3083194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三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昊公司)与被告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冠宇工程分公司、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三昊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三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三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172元,***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