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

无锡市三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冠宇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223号 原告:无锡市三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宜金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4JN0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冠宇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MA1P967B1R。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淮海东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0682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宜金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3083194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三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昊公司)与被告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冠宇工程分公司、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三昊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三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三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172元,***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