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0103执5367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执行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理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新0103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7788.00元、执行费50.00元;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