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6)鄂1303行初10号
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17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6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