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3406号
原告:南京某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京某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事实虽复杂,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