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孚杰高端装备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孚杰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力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辛商初字第00081号 原告苏州孚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力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6月7日受理了原告苏州孚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力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孚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孚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