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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某有限公司与扬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504民初411号 原告:泉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扬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于202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退还款项156000元;2.判令某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欠款156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利息,计算时间自2024年11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5058元;3.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因承接广西贺州市龟石水库除险加固主坝工程施工任务,于2024年9月29日与某乙公司签订《闸门油漆防腐协议书》一份,并依该协议书约定向某乙公司支付30%预付款计156000元,后因某乙公司施工能力及技术未能达到要求导致退场,某甲公司不得不与案外人重新签订施工协议书,并对某乙公司施工部分进行修复,最终案涉工程施工任务由案外人实际完成。鉴于某乙公司对案涉工程未实际进行,某甲公司多次要求某乙公司退还预付款,但某乙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履行退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甲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一、案涉合同未约定采用特定方法进行作业,某甲公司单方手写添加“喷砂工艺”相关条款的行为无效,对某乙公司无法律拘束力。1.双方从未约定使用喷砂工艺系必要工序,某甲公司单方手写添加“喷砂工艺”条款的行为,既无效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024年9月,某甲公司承接广西贺州市龟石水库除险加固主坝维护工程后,就该工程中闸门油漆重做分项工作,与某乙公司协商订立承揽合同。在项目磋商及合同订立全过程,某甲公司从未提及任何关于坝体闸门老旧漆面清除方式的具体要求,更未涉及“喷砂工艺”相关内容。某乙公司结合自身承揽能力及合理施工成本,与某甲公司协商确定了合同价款、施工范围、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充分佐证,梳理双方多次沟通内容,某甲公司对本次作业明确的唯一质量要求为“重做所有闸门防腐处理,底层高固体分石墨烯环氧富锌漆干膜最小厚度60μm(刷三遍),中间层高固体分环氧云铁漆干膜最小厚度100μm(刷三遍),面层氯化橡胶面漆干膜最小厚度120μm(刷三遍)”,双方自始至终未就“使用喷砂工艺清除老旧漆面”进行任何讨论,亦未就喷砂工艺的使用标准、实施方式、成本承担等事宜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合意。2024年9月29日,双方就合同文本内容最终确认完毕,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将书面合同加盖公章后邮寄至某甲公司处,由某甲公司完成盖章手续。某乙公司按要求将单方加盖公章的合同邮寄后(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合同上签名),某甲公司始终未将双方加盖公章后的完整合同返还一份给某乙公司。目前,某乙公司仅持有自身加盖公章后扫描发送给某甲公司的合同电子件,该电子件无任何手写添加内容,与邮寄的合同原件内容完全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某乙公司邮寄的合同原件,内容与双方微信聊天确认的文本完全一致,无任何手写字样。而某甲公司提交给法庭的合同中,第5条“质量标准”部分擅自手写添加“冲砂除锈”等字样,合同末尾亦有手写签名“张某XXX”,某乙公司有理由怀疑该签名系某甲公司为规避本次诉讼不利后果,在单方手写修改合同条款的同时,故意变造形成。若法院认为有必要,某乙公司愿意配合开展笔迹鉴定,以核实该签名的真实性。同时,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某甲公司在合同订立阶段,自身亦不清楚工程甲方对漆面清除工艺的具体要求,其在起诉前单方添加案涉手写条款,本质是为规避自身违约责任,意图误导法院认定双方已就“喷砂工艺”达成约定,虚构“某乙公司未达到施工技术要求”的虚假事实,该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某乙公司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对某甲公司的该行为予以严厉训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某甲公司单方添加“冲砂除锈”相关手写条款的行为,既未通过微信、电话等有效方式通知某乙公司,更未与某乙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某乙公司直至收到本案应诉材料时,才知晓该手写条款的存在,且自始至终未对该条款予以认可。该单方变更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变更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对某乙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拘束力。2.合同未约定特定作业方法的,某乙公司可采用规范允许的其他工艺完成作业,最终满足合同约定及规范要求的技术标准。因双方在案涉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闸门表面老旧油漆涂层的具体清理方法,依据某共和国水利部发布的《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第4.2条规定,在役水工金属结构设备的钢材表面清除原有涂层时,旧涂层可采用电动工具处理(物理打磨)、高压水处理(高压水枪喷射)及喷(抛)射处理(喷砂、抛丸)三种方式,只要经上述任一方式处理后,钢材表面清洁度满足规范对应标准,即符合技术要求。本案中,某乙公司采用高压水枪喷射处理与电动工具打磨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作业,可快速、高效清理老旧涂层,且处理后的表面清洁度及后续油漆施工质量,均完全满足案涉合同约定及上述规范要求的技术标准。二、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甲公司单方临时要求变更作业工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某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其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1.某甲公司未与工程甲方有效沟通,事先不知晓甲方要求采用喷射除锈工艺,在某乙公司开工后才临时通知变更工艺。案涉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某甲公司前期告知的施工要求,全面开展履约筹备工作,委派多名专业施工人员前往项目,采购符合合同及工程标准的油漆、打磨工具等材料及辅助用品,完成施工人员差旅、住宿安排及项目现场前期勘察、施工方案制定等工作,上述工作均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可充分证明某乙公司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2024年10月中旬,某乙公司施工人员抵达项目现场并正式开工,作业过程中,项目监理单位在巡视现场过程中告知某乙公司,案涉闸门老旧油漆清除必须采用喷砂工艺。某乙公司得知该要求后,第一时间将该情况完整告知某甲公司,同时明确说明案涉合同未约定喷砂工艺,且采用该工艺将导致施工成本大幅增加。某甲公司收到通知后,向某乙公司承诺将与项目甲方沟通协调,并要求某乙公司暂停施工、等待通知。以上事实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予以充分佐证,足以证明:其一,工艺变更要求系工程甲方在现场巡视时提出,并非因某乙公司施工能力不足、技术不达标导致;其二,某甲公司事先对甲方的该工艺要求完全不知情,且主动承诺与甲方、监理单位沟通,争取调整工艺要求,据此可知,某甲公司在起诉状中所述“某乙公司施工能力及技术未能达到要求”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其三,某乙公司在知晓工艺变更要求后,已及时、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2.某甲公司拒绝增加合同价款,单方要求某乙公司变更施工工艺,系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构成违约。某乙公司多次与某甲公司沟通工艺变更及对应价款调整事宜,某甲公司先后多次告知某乙公司,其与甲方、监理单位协商无果,甲方坚持要求案涉工程采用喷砂工艺。在此情况下,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出明确要求:继续履行案涉合同,按甲方要求采用喷砂工艺完成全部闸门油漆重做任务,但拒绝增加任何合同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履行。某乙公司明确拒绝了该不合理要求,具体理由如下:其一,与高压水喷射清理、电动工具打磨等常规漆面清除工艺相比,喷砂工艺的施工成本大幅增加,具体新增成本包括:喷砂设备租赁费用、喷砂磨料采购费用(因本项目为大坝户外作业,磨料喷射后坠入水面无法回收循环利用,需全程足量补给)、具备专业资质的喷砂施工人员劳务报酬等。经初步核算,上述新增成本已远超原合同约定总价款对应的合理利润空间,若按某甲公司的要求履行合同,某乙公司将面临重大经济亏损,该要求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为妥善解决双方争议、推进项目顺利进行,某乙公司曾主动提出折中解决方案:由某甲公司适当增加合同单价,以覆盖喷砂工艺产生的额外成本,但某甲公司明确予以拒绝,坚持要求某乙公司自行承担全部新增成本,按原合同价款履行。双方就该事宜反复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此后某甲公司自行寻求案外人接替某乙公司完成案涉作业,该行为应视为某甲公司单方主动解除案涉承揽合同。三、某乙公司已产生的必要履约费用,依法应从某甲公司预付款中全额扣除,某甲公司无权要求全额返还。案涉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某乙公司支付156000元预付款,该预付款的核心用途是供某乙公司先行垫付履行合同所需的前期筹备、人员劳务、材料采购等必要费用,其性质系履约预付款,应优先用于抵扣某乙公司因履行合同产生的合理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七条相关规定,某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临时要求变更施工工序,且拒绝承担因变更产生的额外费用,后单方解除承揽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对某乙公司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截至某乙公司撤场之日,某乙公司为履行案涉合同已实际产生人员工资、往返差旅费、油漆及辅助材料采购费、设备运输费等必要费用,同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部分闸门的前期清理及基础油漆施工工作。上述费用均系某乙公司为履行案涉合同而实际支出,与合同履行具有直接关联性,属于“必要、合理”的履约支出,不存在虚构费用、夸大损失的情形,相关支出均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承揽人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有权从定作人支付的预付款中优先扣除,扣除后预付款有剩余的,承揽人可不予返还。本案中,某乙公司为履行案涉合同已产生的必要履约费用暂计162134元,该金额已超过某甲公司支付的156000元预付款。因此,某乙公司有权依法从该预付款中全额扣除上述必要履约费用,某甲公司无权要求某乙公司返还任何预付款,预付款不足以抵扣全部必要费用,承揽人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定作人追偿。综上所述,某甲公司单方手写添加“喷砂工艺”相关条款的行为,未经某乙公司同意,系单方变更合同内容,依法无效,对某乙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系某甲公司单方变更施工工艺、拒绝承担额外履约成本,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某乙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某乙公司为履行案涉合同已产生的必要履约费用,依法应从某甲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中全额扣除,某甲公司无权要求某乙公司返还任何预付款及支付逾期利息。恳请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某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某甲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的《闸门油漆防腐协议书》打印件、银行转账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某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某乙公司围绕其抗辩提交的《闸门油漆防腐协议书》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屏光盘,某甲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某甲公司员工任某与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互加微信,双方于2024年9月29日代表各自公司签订《闸门油漆防腐协议书》(以下简称案涉协议),共同约定:发包人、甲方为某甲公司,承包人、乙方为某乙公司;双方就闸门油漆防腐部分维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地点为贺州市龟石水库项目现场;工程名称为贺州市龟石水库除险加固主坝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工程内容为重做所有闸门防腐处理,底层高固体分石墨烯环氧富锌漆干膜最小厚度60um(刷三遍),中间层高固体分,环氧云铁漆干膜最小厚度100um(刷三遍);工程承包范围为暂定6000平方米面积闸门防腐(按实结算);合同工期为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质量标准为重做所有闸门防腐处理,底层高固体分石墨烯环氧富锌漆干膜最小厚度60um(刷三遍),中间层高固体分环氧云铁漆干膜最小厚度100um(刷三遍),面层氯化橡胶面漆干膜最小厚度120um(刷三遍);签约合同价暂定520000元,该价款包含防腐油漆材料费、人工费用、人员食宿差旅费用、机具费用、9%专票费用,不含现场吊装、脚手架、水电费用;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价的30%预付款,人员到场施工完成30%工程量付合同价的20%,完成80%工程量付合同价的30%,完成全部工程量付合同价的10%,验收合格付尾款10%(防腐油漆完成后6个月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本工程技术要求;乙方向甲方承诺按本工程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防腐层厚度、粘结力等技术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而无法验收合格时,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起诉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在发包人处加盖合同专用章(1),某乙公司在承包人处加盖公章。 2024年9月29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转账预付款156000元(520000元×30%),转账附言“闸门油漆防腐工程”。 庭审中,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的施工未达设计文件即广西贺州市龟石水库除险加固主坝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该文件要求闸门防腐处理的第一道工序应该采用喷砂除锈的方式处理,但是某乙公司仅能采用高压水冲的方式进行除锈,该工艺完全不能达到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相关规范。某乙公司主张,若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的施工必须全部参照设计文件,那么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另查明,某乙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一般项目包括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等。 再查明,任某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案涉工程位置,具体为某、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与龟石北路交叉口东北方向192米左右。 关于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区分承揽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所施工的内容是否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专业性、危险性等;二是施工的内容是否属于工程建设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者系必须的施工措施之一;三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对此项目进行特殊的管理或者设置行政许可;四是施工人是否承担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的风险。若要交付的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或者完成施工的建设工程,包括分部分工程,应属建设工程合同。 本案中,第一,案涉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承包人某乙公司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某甲公司支付价款,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条款,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形式要求。第二,从各方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案涉工程需要专业设备和专门技术人员才可以施工,且水库主坝规模大,临水建设,施工具备危险性。第三,案涉协议约定案涉工程内容为重做所有闸门防腐处理,而整体工程为贺州市龟石水库除险加固主坝工程,故闸门防腐明显为整体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及必须的施工程序。第四,无论是某乙公司主张的依据高压水处理(高压水枪喷射)方式施工,还是某甲公司主张的依据广西贺州市龟石水库除险加固主坝工程设计文件要求采用喷砂除锈方式施工,两种方式均存在于某共和国水利部发布的《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SL/T105-2025)第4.2条技术要求规定的形式,案涉工程的施工技术应当满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规范,即行政主管部门对此项目进行特殊管理,且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应当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亦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之一。第五,依据案涉协议“合同工期为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质量标准为重做所有闸门防腐处理,底层高固体分石墨烯环氧富锌漆干膜最小厚度60um(刷三遍),中间层高固体分环氧云铁漆干膜最小厚度100um(刷三遍),面层氯化橡胶面漆干膜最小厚度120um(刷三遍)”“签约合同价暂定520000元,该价款包含防腐油漆材料费、人工费用、人员食宿差旅费用、机具费用、9%专票费用”“验收合格付尾款10%(防腐油漆完成后6个月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因乙方原因造成防腐层厚度、粘结力等技术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而无法验收合格时,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的约定,某乙公司作为施工人承担了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的风险。综上,案涉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任某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张某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微信向***发送案涉工程位置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Y066与龟石北路交叉口东北方向192米左右”,本案应当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