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杜某甲;某有限公司;杜某乙;杜某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2625民初23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与被告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