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5502号
原告:李某,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6年4月5日出生,其他,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