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12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909644A。
法定代表人邵正枫,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经商,住永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涛
审判员 刘满喜
审判员 唐荣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海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