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122执恢161号
申请人: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邵正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经商,住湖南省冷水滩区。
申请人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和互联网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对其银行账户和互联网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无土地、不动产、工商股权、住房公积金,没有投资收益类保险,也没有购买如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亦无其他确定可供执行的债权。被执行人登记有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故无法处置。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新华
审判员  文 旭
审判员  刘满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永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