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1034号
原告: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信用代码91321084684909644A。
法定代表人:邵国田,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罗七北路12号金龙公馆综合楼栋18-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4413664384。
法定代表人:严悌文,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91年8月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持续蔓延,安徽省于2020年1月9日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隔离、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受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影响,本案诉讼活动已不动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邰晓东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亚军
书记员李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