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邵正枫,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程翠英,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6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借款协议》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且合作协议是普通合同纠纷而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主要诉求是返还借款,不论是作为出借方还是收款方,一审法院均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都有权)在甲乙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协议》第三条约定“如果甲方到期不予更换,乙方有权在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初60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