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7405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7405号
原告: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创业路1号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仁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飞,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帅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邵国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初查,尚不符合起诉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77元,予以退回原告。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