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4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信用代码91321084684909644A。

法定代表人:邵国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佳,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91年8月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燕,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罗七北路**金龙公馆综合楼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4413664384。

法定代表人:严悌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阜南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5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阜南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5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天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4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许   汝   佺

审判员 罗亚敏审判员姚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情   情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