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29572号 原告:***,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三道8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究基地中地大楼A602、604-613室。 法定代表人: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航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我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的垫付款共计40550.5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17年8月15日,经航通公司人事经理***面试入职,岗位为销售代表,月工资12500元加提成,工作地点为被告北京办公地,具体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路金源时代购物中心二期商务楼X区X室。我2020年12月23日收到航通公司于12月2日作出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航通公司扣发了我2020年12月工资、公司业务的垫付款项及业绩提成。 航通公司辩称,我公司经过核实,***要求支付的垫付款包括差旅费和其他费用报销单。差旅费的报销单我方均认可,对其他费用报销单部分认可。 经查:***于2017年8月15日入职航通公司,岗位为销售代表,2020年12月2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主张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垫付款项金额为40550.5元,航通公司未进行报销,并主张航通公司的借款有三种,分为差旅费、市场费用及商务费用。市场费用是项目没有谈成之前的费用,由员工提交借款申请单,公司领导赵囝囡进行审批,之后员工找对应金额的票据提交财务,财务依据票据打款,对应的金额票据系自己先垫付或**提前帮忙攒的票,故其找的给财务的票并非是实际市场费用的支出票据。差旅费、商务费用与市场费用流程一致,性质一致,差旅费一般会先收到钱,等向公司报销的时候在单子上填写冲抵。就此提交相关业务费审批及报销单、发票(均出示原件)、出差报告单及费用报销清单等证据。其中业务费审批及报销单中部门主管审核均为空白,且页尾部注有:“如因业务需要招待客户或赠送礼物,必须提前填写本单,提起预算费用标准,经部门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按标准范围开支;超出标准的,必须在报销里填写实际消费情况并说明超支原因,重新提交部门领导及总经理审批,方可作为报销凭证报销,超支原因不能得到部门领导或总经理认可的,超支部分由申请人个人承担。”出差报告单中申请审批部分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均为空白,且备注载有“1、出差必须提前申请,凡涉及费用的,均需填写出差费用预算,出差申请后补或未作预算的出差,涉及相关费用一律不得报销。2、出差返回后必须认真填报出差报告,经审批后,方可报销费用。” 航通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证据均不认可。主张其公司无论是借款还是报销,在发生之前均需要向直属领导赵囝囡进行申请,2020年之前是纸质表申请,之后是OA审批,出差申请均需要纸质申请。借款是员工提单子经领导审批之后财务就会支付,之后员工再凭票进行冲抵。就此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往来账目明细;2、***借款单及银行打款单(其公司解释借款审批单中“不冲账”是指不能用票抵账,只能归还现金。“冲账”指可以用发票抵账。借款审批单中审批意见处均有人员签字同意,且借款余额应当予以冲抵;3、航通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证明其公司报销流程及审批制度要求,其中第五项差旅标准中员工在北京、上海住宿费为250元/天标准、交通补贴为40元/天,餐补为50/天,通讯补贴10/天,其余城市住宿费为180元/天,交通补贴为30元/天,餐补为40/天,通讯补贴10/天)。***对借款单及银行打款单真实性认可,对其余证据不认可,主张借款往来账目明细系航通公司自行制作,其中2019年1月1日借款余额为24675.6元,没有相应的证据,且没有其签字认可。航通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没有见过,实践中一直都是其电话沟通,事后再填写单子的方式。经问询,***认可其差旅费标准为该规章制度中的员工类别,与航通公司主张的一致。 ***以要求航通公司支付其报销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该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公司的报销管理制度对员工的报销款进行审批和报销,并向员工支付符合报销条件的款项。航通公司在第一次庭审时陈述经过核实认可***本案中差旅费的报销单,但在第二次庭审中主张***未事前取得直属领导的许可,其公司陈述前后矛盾,故本院对其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认可,进而采信***所持的差旅费未报销的主张。根据***提交的出差费用报销单、发票及双方均认可的标准,本院核算出航通公司应报销的差旅费用为12710元。关于业务报销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举证证明其所要求报销的业务费用系因公司业务支出,但其现未举证证明这些费用与公司业务的关联性,故对其要求报销业务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差旅费127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5元,已交纳。由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