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里火边贸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执1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三道8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楼A602、604-613。
法定代表人:何**。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里火边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那良镇里火口岸。
法定代表人:宫其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里火边贸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6民终4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1)向申请人支付623164元及利息;(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5981元、申请执行费86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里火边贸管理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里火边贸管理有限公司不到庭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查无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本金623164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廖树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锡宁
书 记 员 张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