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二连浩特市环宇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01号
原告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区粤兴三道8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楼A602、604-6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增辉,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连浩特市环宇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中央大道以东、北疆街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二连浩特市环宇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