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汕城法田民初字第80号
原告: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三道8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楼A602、604-61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增辉、***,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施公寮。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男,汉族,1990年生,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已对欠款事项进行协调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56元,由于原告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因此,本案实际受理费人民币48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褚铭
人民陪审员余德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