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6)粤0305执恢60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汇通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执行一案,(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其负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汇通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来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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