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某某、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黄岐镇人民政府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24)闽0122民初68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某某上诉称,海环公司尚欠张某某工程款本金180余万元,涉案项目正是海环公司在起诉状中写明的“佛山市禅城区轻工路北侧、东鄱三路西侧地块工程”,关于海环公司欠张某某工程款的事实已经由佛山市两审法院经(2023)粤0604民初22229号、(2024)粤06民终13445号判决生效,且海环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的付款义务,张某某已经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2023)粤0604民初22229号、(2024)粤06民终13445号两审判决中已经详细说明了案涉的439016元的情况,并且判决中海环公司应付张某某的180余万工程款是已经扣除了这439016元之后的,因此这439016元借款实际上是已经不存在了。至于海环公司还主张的利息问题,其实在海环公司提供这439016元代付工人工资时,依据张某某与海环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海环公司尚应支付张某某工程款金额是超过这43万余元的,是海环公司故意扣押张某某的应付款不付。海环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的签署地和实际履行地都是在佛山市禅城区,439016元的代付工人工资是海环公司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令要求,派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办理发放的。综上,海环公司明知案涉的439016元已经在生效判决中审理清楚,还要在异地另外提起诉讼,实属一事再理的情况,应予以驳回。即便需要对海环公司主张的利息进行审理,由于案涉款项已经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过审理,且该款项实际是支付案涉项目的工人工资款,根据涉及不动产项目的纠纷应由属地管理的原则,且合同签署地、履行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该移交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此,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闽0122民初68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属于一事再理,应予驳回。 海环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环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各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管辖约定具体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作为甲方即海环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另,张某某其他上诉请求,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综上,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