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欣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2436号 原告:**市欣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道樟柴树社区双龙路19号居然之家**大道店一层1-04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N5U7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34819G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市欣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市欣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欣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市欣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珊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