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4547号
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翠屏山新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1553J。
法定代表人:郑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慧,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平川路20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34819G07。
法定代表人:李祥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