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60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幢5楼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柳串。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丽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