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6582号
原告:江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18号C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顾忠华。
委托代理人:狄蓉,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百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开发区银梧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付勤。
委托代理人:韩毛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百德快递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立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