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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6民初95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告:***,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江西奔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陵镇兴国路457号-46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5G5GY8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奔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云芝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