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6民初97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告:***,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魏斯奇,男,成年,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江西奔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陵镇兴国路457号-46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5G5GY86。
法定代表人:缪文靖。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魏斯奇、江西奔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云芝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廖丽君
书 记 员 易慕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