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2民初207号
原告:***,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筱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奔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260号(家景**小镇)东20栋2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5G5GY8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奔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肖**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3元,由原告肖**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疏篱